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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05.09.2018
Ekaterina Martemianova

特殊税制协助企业简化会计并减轻税负。但若税务机关评估交易后确定上报的交易类型不符合实际经济意义,而纳税企业违反简化纳税制度运用原则,税务机关使纳税企业补纳税款。

利用推算收入纳税制度或专利税务制度的企业必须遵守联邦税务法规。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以合法方式签订的合同种类不符合企业实际营业领域,其推算收入纳税制度或专利税务制度的利用会定为非法。此情况下,纳税企业所应支付的税款总额从新按照标准纳税制度或简化纳税制度收。以下我们将列出经常被查的交易类型。

零售合同VS供货合同

指定合同类型时以购买商品目的为主要分类原则。若商品将用于跟商业活动无关的个人或家庭作用,购买合同就评为零售合同。而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品购买合同应定为供货合同。

虽然商品购买合同评类原则相当明确,目前还有许多涉及到指定合同类型的税务纠纷。

法院可按照以下依据把合同类型从零售合同改为供应合同:

· 双方签订的是以技术要求为附件的长期合同;

· 双方签订运货单和发票;

· 双方运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 货物运送到买方的所在地。

未来商品采购合同VS承包合同

未来商品采购合同和承包合同可按照以下原则区分:

· 如果按照合同条款乙方给甲方按独特技术要求生产物品及/或物品原料由客户提供,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承包合同;

· 如果按照合同条款乙方给甲方提交按标准技术要求生产的物品,或签合同时乙方已完成物品生产,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未来商品采购合同。

客运(货运)合同VS相关领域合同

虽然特殊税制可在执行汽车客运和货运合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经常进行经济意义分析后,将这两类合同重新分类为相关领域合同。譬如双方实现建筑项目,乙方给甲方提供货运服务时,由于货运服务可评为补充服务,指定双方之间关系的合同应为涉及到建筑领域的合同。

以下列出两个主要以货运合同修订为车辆租赁合同的依据:

· 双方在货运合同条款没有指定以下重点条件:运输对象(货物类型)、货物重量和/或体积、运输期限、出发地和目的地,车辆提供及使用时间和条件;

· 双方没有办理派车单。

结论。企业有权利自愿选择合同类型,并指定合同条件。但是,税务机关依据商业活动实际法律和经济意义来评估交易。若交易实际经济意义跟所签的合同类型有矛盾,纳税企业将被拒绝使用特殊税制,并使补交税款和相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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