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选择俄罗斯仲裁庭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并在合同中列入了相关条款,双方起草合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合同双方选择适用于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10条第1、2款规定,双方就适用法律所达成的协议应明确表达或明确源于合同条款或案件的总体情况;
- 如果合同各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也就是说分别在俄罗斯和中国,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动受1980年联合国制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管辖(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除非双方在合同文本中排除了《维也纳公约》;
- 《维也纳公约》的规则是本身而适用的,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特意提及《维也纳公约》的适用;
- 《维也纳公约》没有规定时效期问题,也不包括与特定国际销售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规定;
对于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中未解决的问题,适用法律由双方协议确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9年7月9日第24号 “关于俄罗斯联邦法院适用国际私法规则” 决定第3条规定,如果双方就适用法律没有达成协议,该问题按照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确定。
- 1974年在纽约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公约》对中国和俄罗斯都无效,因为中国没有签署该公约,俄罗斯也未批准;
- 时效期应根据适用于有关关系或合同的国家法律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争议司法委员会2021年3月11日就第308-ЭС20-18927号案件N A25-755/2019号的裁决,当当事人明显确定了适用的法律,要是法院无视适用法律条款,这将违反合同自由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志自主的原则,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和外贸稳定,妨碍商业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总之,俄罗斯和中国合作伙伴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毫不含糊和简洁地定义合同关系的适用法律。再说,要注意的是,不同管辖所规定的总时效期限也不一样,在合同中列入适用法律条款,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订立阶段就确定时效期限,以后万一发生司法争议各方也不会错过失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