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闻

03.10.2017

尤里·沃罗比耶夫
卡马尔金·邓夺夫

当俄罗斯银行与合作的中国银行存在纠纷时,俄罗斯银行显然将选择俄罗斯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地点,中国银行将选择自己的法院。但是,由于立法的特殊性,错误的选择纠纷解决地点不仅会延长法院判决的过程,而且还会导致无法执行判决。

近年来,我们看到中俄企业之间的金融交易大幅增加。 但,这个增长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后果-争议,双方为了得到解决只好面对法院(或者俄罗斯的或者中国的)或仲裁(仲裁选择需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然而,在构成仲裁条款时,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从争议解决最为“舒适”的地方开始(哪个国家的程序更加易于理解和预测)。 如果是俄罗斯公司的问题,那么作为解决争端的地方,他们想表明俄罗斯的法院或仲裁 – 它们是可以预测的,对方不太可能试图影响案件的结果,因为法院的语言和规则是明确的。同样,中国的公司倾向于中国的法院

这些影响到选择纠纷解决地点的因素可以理解。然而,与此同时,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被遗忘 – 执行法院决议的可能性与便捷性。

毕竟,如果案件中的潜在被告在中国,但潜在的争议将由俄罗斯法院审议,那么,如果在俄罗斯案件的时间发生冲突,就有必要增加第二个程序 - 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的决定。

然而,与错误选择纠纷解决地点相关的潜在问题并不仅限于在此过程中花费的时间。中俄两国在立法上的某些特点有时会导致无法执行判决以获得胜诉。

实践表明有以下几种情况为执行法庭和仲裁裁决的障碍。
在执行国家法院裁决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中俄之间签署了《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约》,其中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国家法院的裁决(中国的在俄罗斯,反之亦然)。

俄罗斯并没有和许多国家有这样的签约,因此,在国外承认和执行俄罗斯国家法院的判决时会受到正式的障碍(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承认需要基于互惠原则等)。因此,许多俄罗斯公司认为,由于与中国签订了《条约》,所以在执行判决方面不会有任何问题。

然而,情况相当模糊。如果在俄罗斯承认中国国家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中国执行俄罗斯的判决是有困难的。我们的经验表明,中国法院尽管存在《条约》,但往往以正式理由拒绝承认俄罗斯的判决(通常的理由是未能正确地通知中方)。

因此,有关俄罗斯国家法院针对中国公司的决定执行问题抵消了俄罗斯法院审判的所有积极方面(廉价、速度和可预测性),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裁决得不到执行的。

关于仲裁裁决
中俄两国都是1958年6月10日的《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成员,因此在中国执行此类裁决的问题相对较少。然而,选择俄罗斯作为争议的解决地点的优势也不明显。

仲裁的好处之一是能够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员的组成,以便作出更专业的决定,并且双方参与选择仲裁员,以保证裁决的客观性。

与此同时,仲裁员的选择过程可能会造成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影响诉讼的过程和执行相应裁决的可能性。主要适用于撤回仲裁员的程序(有关申请的理由、程序本身及其对程序的后果)。

俄罗斯立法没有规定有关撤离仲裁员理由的封闭清单,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理由清单是封闭的,这使诉讼程序更大的确定性。

此外,可以向俄罗斯国家法院获得批准撤离俄罗斯仲裁法院的仲裁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仲裁的自主权 (尽管它对争议的解决时间没有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国,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时,只能在质疑仲裁裁决的阶段才可反回到这个问题。

此外,希望在中国执行裁决的仲裁协议双方应注意适用的法律。

通常,外国仲裁员作出的决定仅由法院评估,以符合程序法的正式要求。然而,如果审判是基于中国法律的,那么中国人民法院也可以核实仲裁规则的正确性。

在执行中国作出的基于适用中国法律的裁决的可行性,可能影响包括缔约方代表的组成。


把中国作为仲裁地的选择隐藏了一些困难。在中国内部,有几种承认和执行自己仲裁裁决的模式。特别是,在评估香港和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仲裁裁决时,法院将从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双边协定着手。而在中国其他领域通过的仲裁员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管辖。

鉴于中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顺利执行,把中国作为仲裁选择地的争议的一方,在这方面不会失去保护和实现其侵犯的权利的可能性。

上述情况表明,起草仲裁条款的粗浅做法通常会使合同的一方面临一个重大问题,即延误收集过程和相关费用的增加,直至失去从交易对手获得任何东西的机会。

当然,每个交易及其执行的关系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没有关于可以审议其与会者纠纷的法院或仲裁选择的统一规则。

但是,您可以由以下的基本规则开始选择:

  • 最简单的规则往往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仲裁机构,因为在第一阶段,它虽增加了原告的费用。但是,这些成本后来会由于能够及时执行判决而得到补偿。
  • 如果纠纷简单,应优先考虑国家法院 - 这可使案件成本降低以及可预期的审议结果。例如,在贷款协议/借贷协议的情况下,潜在的争议(如果它确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与不归还债务有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纠纷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国家法院对这种纠纷的审议将更加有效。
  • 如果关系是长期性质的,而合同需要特定性质的知识,那么将争议提交仲裁更为正确。
      

因此,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当事方应遵循将执行潜在解决办法的管辖权。便利和舒适的法律管制比保护一个人的权利的实际可能性更可取。

Back to the list